超过一年时限 还能申请工伤?
2016-08-15 09:39:58
  •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系列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超过1年时限是否还可认定工伤

    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张某在工作中突感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张某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两年后法院最终确认张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到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为由做出了不予工伤受理决定。

    张某家属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认为: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家属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申报工伤。因此,其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行为与其主张工伤认定权利密不可分,不能割裂。当地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撤销当地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种情况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了解到,该案件的主要分歧由于个人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导致超过了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期间的时间是否应该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中扣除。一是不可抗力;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是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是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张某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扣除,扣除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三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之一,是工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的必要环节,为便于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工伤权益,下面介绍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及政策。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影响,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14),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做出的技术性结论,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做出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的等级

    劳动能力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消息来自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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