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今年7月,《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施行,与之配套的《青岛市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则》等文件也于近日相继出台。岛城正式启动征收初始排污权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在岛城全面展开。
《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为每年4500元/吨,氨氮(NH3—N)为每年6000元/吨;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二氧化硫(SO2)为每年3600元/吨,氮氧化物(NOx)为每年3600元/吨,烟尘为每年300元/吨。以青岛双桃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青岛新河生态化工功能区,集中供热锅炉二期工程配套汽轮发电机组项目为例,该项目属于热力电力生产供应企业,申请的初始排污权为二氧化硫(SO2)16.84吨/年、氮氧化物(NOX)24.06吨/年、烟尘2.406吨/年。按照征收标准,核算的初始排污权使用费约为64.12万元。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称,试点期间,排污单位可以在我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出让底价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规则》明确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程序,对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需根据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照市物价局确定的征收标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一次性或分期申请初始排污权,总申请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污染物排放量。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有偿使用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称,我市下一步将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