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流亭街道城管中队依法拆除违建700平米
2016-07-30 17:27:32
  •        违法建筑是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为做好对违建行为的查处和清理工作,城阳区流亭街道城管中队针对辖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近日,城阳区流亭街道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位于仙山西路的某汽修厂内正在搭建钢构建筑物。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与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并未取得任何规划手续,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经测量,违建面积约7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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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但在后续的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违建当事人不但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反而加快了施工进度,执法人员再次对此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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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整改到期且当事人拒绝自行整改的情况下,流亭街道城管中队出动执法人员10余人,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依法对该700平米的违建实施了强制拆除,及时遏制了该区域的违法建设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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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阳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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