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民宜居环境,清理小区乱堆乱放
2016-07-13 13:25:48
  • 夏日炎炎,气温升高,一些老旧小区楼道杂物多、乱堆乱放,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一些居民将杂物堆在楼道里,不但出入不便,也影响卫生。加之相关配套设施并不齐全,缺少防火消防设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近期,城阳区行政执法局多次接市民举报,反映东仁和居小区某业主在一楼储藏室和楼前乱堆乱放杂物,毁坏绿地,存在火灾隐患,要求给予查处。接报后,城区管委会中队多次安排执法队员到现场查看,并联系该业主,要求其自行清理堆放的杂物,但该业主始终没有主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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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前】小区单元门口杂物多、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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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前】楼道内道路窄,杂物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

    考虑到夏季天气炎热,杂物堆放存在火灾隐患,并影响居民出行,日前,城区管委会中队出动执法队员8名,对该处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经过2个多小时的奋战,对楼道和楼前绿地上的杂物进行了彻底清理,共清理出垃圾2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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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后】楼道杂物清理干净,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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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后】楼道清理完毕,方便居民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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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治后】单元门口卫生整洁无杂物

     随后,执法队员与物业进行了对接,下一步将对被毁坏的绿地进行补植,切实维护小区居民整洁和谐的居住环境。 

     

     

     

    法律小课堂

     

    相关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城阳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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