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不定时工作制度岗位扩大
2016-07-05 08:46:04
  •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近日,市人社局出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将国家机关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将国家机关纳入特殊工时适用范围

    2014年,市人社局出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管理办法》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其中明确将国家机关纳入特殊工时适用范围。

    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此前《试行办法》对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管理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也被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增加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流程

    审批等经办流程方面,新办法增加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审批备案流程,填补了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新办法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社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社行政部门重新申请。

    有效期满前30天再次申请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流程,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新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消息来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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