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规:对延期交房说不
2016-07-01 1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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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房信息强制公示,全程监管防止延期交房,强化配套设施建设……7月1日起,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矛盾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纠纷。为此,《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要取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过明确标准、证明公示,确保验收结果阳光、透明,扩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便于业主维护合法利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纠纷。

      延期交房也是房地产市场的痼疾之一。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很多,如开发企业对工程进度控制不严、资金不足、设计变更、手续办理时间过长等。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条件要求进行开发项目建设,并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开发期数、开发进度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通过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开发主管部门可以清楚掌握每个开发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对于开发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出现延迟的,及时预警并督促企业调整方案、加快建设,以保证项目按期交付。

      此外,新条例还对放宽市场准入,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增强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消息来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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