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阳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现公布我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要对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标志说明,建立健全记录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承中华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依法杜绝任何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建设控制地带: 以保护范围为界外扩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