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青岛市城阳区区外人才引进办理程序
2016-05-31 10:21:50 青岛城阳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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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青岛红岛经济区)、黄岛区(原开发区),六区之间调整户口,直接咨询需落户的公安局即可,无需办理人才引进)


    一、政策依据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

    (二)《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青公发[2015]15号);

    (三)《关于规范在职人才调动落户程序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04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五)《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办事程序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33号;

    (六)国家、省、市干部调配、人才流动、档案管理等有关政策。

     

    二、职责分工

    (一)人才引进单位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二)人才引进单位属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区属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三、审核

    (一)受理。市、区人社局设置人才引进窗口,按职责分工受理人才引进单位提报的引进材料,即时反馈是否符合调动落户基本条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等相关事宜。

    (二)初审。引进材料齐备后,市人社局职能处室、区人社局分别通过办公会、专题会等形式,对人才引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核准。引进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核准,核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受理条件

    申请在城区落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

    (二)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 2年的 ;

    (三)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或男 50周岁、女 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

     

     

     

     

    五、申请材料

    (一)人才引进报告(题头开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引进人员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等,根据以上内容,尽量详细一些,用A4纸打印即可,需加盖接收单位的公章);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新政实施初次办理的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的原件或其他有效证照进行人才引进单位备案;

     

    (二)《流动调配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格必须严格按照填写模板的要求填写,填写完整后正反面打印A4纸上,反面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三)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

     

    (四)符合落户条件所对应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相关证书档案材料不全的,应提交原发证机关或具备资质的验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聘用)合同原件(需提供与接收单位的全部合同原件)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登陆自己的社保界面打印《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专科学历需提供打印24个月参保证明并提供已至少履行24个月的劳动合同);

     

    (六)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只调档案不迁户口的无需填写此表);《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以上两表无需打印,只需提供电子版表格;

     

    (八)单位协助出具《无犯罪记录和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以下几项材料已婚人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性提报

    (九)配偶随调随迁落户材料

    1、配偶有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注册地属青岛市市内六区注册,需同时提报配偶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配偶无工作单位,需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

     

    (十)子女随迁落户材料

    子女随迁落户的,未成年子女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材料;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户籍材料及未婚声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子女接收单位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失业证或有效的无业证明。如随迁孩子父母离异,需额外提报父母离异的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孩子必须由法院判决给主调方,才能随主调方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十一)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落户材料

    配偶、子女不随调随迁的,由拟引进人员出具单调书面申请(包括配偶信息及单调理由,其中单调理由必须充分,随后夫妻双方需签名字按手印);

    注:以上表格、复印件需A4纸打印或复印

     

     

     

     

    六、办理程序

    (一)拟引进人员申请调档案迁户口由接收单位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第3项拟引进人员人事(职工)档案除外。

     

    (二)区人才中心初审后,出具《商调函》(有效期1个月),持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将档案以机要的形式转至区人才。

     

    (三)申请材料齐全后,区人社局分别通过办公会、专题会等形式,对人才引进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引进材料初审合格后,符合流动人员调配政策的,报市人社局核准,核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引进人员材料初审合格,符合落户政策但不符合流动人员调配政策的,报市人社局集中审核。

     

    (四)市人社局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对同意调动的人员统一出具《商调信》等调动材料,对需落户的人员向公安部门统一出具《调动人员落户通知书》,并将《青岛市引进人才基本信息表》报送至市公安局部门备案。

    :人才引进人员在办理第五条程序之前,建议先电话咨询拟落户地公安分局以及相关派出所,确认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五)个人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及相关户籍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科办理准迁手续,其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须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落户集体户的必须向公安部门提供个人无房证明。

     

    (六)转移人事关系的人员还需持《商调信》到原档案转出地开具调出《行政(干部)介绍信》(介绍信题头出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将《行政(干部)介绍信》提交至区人才。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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