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打出“去库存”组合拳 农民进城购房最高享10%补贴
2016-05-19 1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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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做出深入解读。

       《意见》明确,2016年,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降低到22个月左右,各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的合理区间。

       《意见》立足于去库存,统筹兼顾人房地三个环节,提出了三项任务:

    一是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制定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三个市民化;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支持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

    二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住房货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是调整优化房地产供应。建立房地产去库存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对房地产库存明显偏多的地区,暂停供应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闲置厂房、仓库等转型利用,依法依规改造为电商用房、养老地产、旅游场所、中小学和幼儿园等专业设施等。

      《意见》还提出要推进工业品产销模式创新,促进工业品去库存,2016年工业品产销率达到99%左右。

      围绕上述重点任务,《意见》提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等7条政策措施。围绕拓展去库存渠道,扩大货币化安置比重,各地新启动的棚改项目总体上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支持房产租赁行业发展,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建设占地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围绕提高城乡居民购房能力,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允许企业、个人均按5%下限缴费,实现低门槛、广覆盖;支持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安家贷业务。围绕调动农民购房积极性,提出农民进城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契税补贴、规费减免优惠,商品房库存较多的县(市、区)可根据购房支出给予3%-10%的补贴;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补偿,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进城购房流动人口子女就近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读等政策。(头条号 / 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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