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修订公交乘坐规定 4种情形乘客可拒付车费
2016-05-04 09:01:30 城阳广电中心
  •      《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今年将进行修订,该“规定”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3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视力残疾者可带导盲犬乘车;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凭证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凭证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老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减免优惠的公交IC卡及有效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替人打卡乘车。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全票。借用、伪造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

    (二)驾乘人员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乘客无法正常使用的;

    (四)应当开启空调而未开启的。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乘客不得有的行为做了明确:

    (一)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损坏站台或者候车区域设施;

    (二)擅自开启车门、损坏或者乱动车辆设施;

    (三)辱骂、殴打驾乘人员;

    (四)在车内喧哗、打闹、斗殴;

    (五)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

    (六)多占座位或者在座位上躺卧,将头、肢体伸出车外,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

    (八)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食用异味食物;

    (九)在车内进行非法宣传、商品推销、乞讨活动等;

    (十)其他妨碍行车安全、乘客安全、公共卫生的行为。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下列人员将被禁止乘车:

    (一)无故拒付车费;

    (二)赤膊者,着泳装、油污服装;

    (三)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

    (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

    (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及犬、猫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但应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玻璃、利器等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

    目前,《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通过青岛政务网、市政府法制网、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公布。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31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市交通运输委政策法规处(邮箱:qdjt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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