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青岛人热议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权问题,今天终于有了定论!
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转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手中。
也就是说,以后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要被交警贴!罚!单!了!车主们一定要注意了!
据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蔡余介绍,在1999年以前,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就由交警部门管理。自1999年以来,作为全国第六个试点城市,按照省政府的批复,我市及各区(市)城管执法部门先后相对集中行使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执法部门承担该项职能以来,取得了一定执法效果。但因违章处理系统限制,城管执法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信息无法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接。
因此,也无法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要求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可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和年审,使城管执法部门对实施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效果大为削弱。
但也有委员们指出,人行道的乱停车,根源还在于停车难。因此,他们建议政府继续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创新交通管理模式,加快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努力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
附决定全文: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
为了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力度,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调整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程序。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停车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创新交通管理模式,努力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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