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出台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办法
2016-04-22 14:36:54
  •  为切实维护外地游客在城阳区消费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日前,城阳区出台了《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非青岛市内居住的外地游客(含外国游客,下同)。

    是指外地游客在城阳区消费时,本区经营者侵害外地游客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赔付,但故意拖延赔付或者无理由拒绝赔付时,由城阳区政府先行向外地游客赔付,方便外地游客的消费纠纷处置工作机制。先行赔付后,纠纷处置部门和单位依法继续向当事经营者追偿。

     先行赔付资金由城阳区政府先期拨付10万元,由城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资金的集中管理,由城阳区各消费纠纷处置职能部门共同申请使用。

    消费纠纷先行赔付金额每笔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实施先行赔付:

    (一)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而无理由拒绝赔付的;

    (二)经营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而故意拖延赔付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还、赔付情形的。

    先行赔付流程:

    各消费纠纷处置职能部门现场处置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判断,确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先行赔付的,经请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负责消费纠纷处置的职能部门于24小时内先行赔付给游客,并于赔付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游客签字的收条一并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先行垫付的部门和单位付款。

    因消费者急于行程等原因,无法在24小时内给予先行赔付的,在消费者自行提出或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由游客留下银行账户和联系电话,纠纷处置职能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给消费者。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凭消费纠纷处置职能部门《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审批表》和银行划款凭证入账。

       各消费纠纷职能处置部门,给予消费者先行赔付后,由消费者向赔付部门出具追偿权利转移证明,将后续追偿权利转移给先行赔付部门,追偿所得归先行赔付部门,先行赔付部门及时上缴财政。

    后续追偿

    先行赔付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依法对违法经营主体立案查处,并及时追偿先行赔付的资金。追偿赔付资金后,应及时上缴财政,统筹用于赔付资金支出。追偿赔付资金确有困难导致无法追偿且有正当理由的,填写《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资金不再追偿审批表》,经纠纷处置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可不再追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凭《城阳区外地游客消费纠纷先行赔付资金不再追偿审批表》入账。

       账户内首次划拨资金为10万元,当资金不足3万元时,区财政局依本办法及时划拨补足10万元,确保先行赔付办法有效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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