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环保分局发现两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2016-03-18 11:15:24
  •   201633日,城阳分局在全市环境执法大会战现场检查中发现两家金属表面处理私人作坊,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无污水处理设施,生产污水直排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城阳分局监测人员对生产污水进行了采样,并连夜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两家作坊排出的生产污水重金属含量和PH值均严重超标,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34日,城阳分局将该两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城阳公安部门。
      
    两家私人作坊均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北曲东社区烟青一级路东侧,现场检查时,其中一家(王某乐)作坊正在对金属铝件进行电极氧化作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车间内排水沟直接排入厂外雨水沟中,监测结果表明:外排的废水中铜排放浓度为3.97mg/L,超标6.94倍;锌排放浓度为16.8mg/L,超标10.2倍;pH值为1.56,标准为6-9;另一家(王某有)作坊,正在对金属铝件进行阳极氧化+钝化+化学镀镍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排环境,监测结果显示:车间内钝化池后冲洗排放水中镍浓度分别为3.80 mg/L超标6.6倍;六价铬排放浓度为18.9mg/L,超标93.5倍;pH值为1.56,标准为6-9。化学镀镍后冲洗排放水1号和2号中镍浓度分别为3.5 mg/L3.25mg/L,分别超标6倍和5.5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即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已立案,两起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来源:城阳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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