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两年半
2016-03-09 15: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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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5月、8月,被告人熊某某与青岛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了青岛万兴国际五金城二期工程项目,后该将工程分包给杨某、李某等人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资金出现问题,并于20147月份在未支付王某某等400多名工人共计910余万元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逃匿至陕西省西安市,20141124日,在经青岛市城阳区建设管理处责令支付后,熊某某仍然拒不出面整改。20151月份,公安民警赶赴西安市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日前,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熊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该案也是城阳区第一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般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外,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也涉嫌构成犯罪。近年来,我国为了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非法行为,在这里提醒房产开发商、企业老板等相关人员,要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合理报酬,依法保障基层劳动者的利益,不要恶意欠薪,损人又不利己。(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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