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行封山的通告
2016-02-17 12:40:43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实行封山的

    为切实保障城阳森林防火安全,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3﹞12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青岛市森林高火险期,我区夏庄街道、惜福镇街道辖区内的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所有一级森林火险区(景区开放区域除外)实行封闭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封山规定。

    三、在封山期限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城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景区管理单位作为森林防火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一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工作。二要在景区内设置醒目森林防火标志,开展严禁林内违规用火宣传。三要配备至少10名森林消防队员,配齐风力灭火机等林火扑救机具值守。四要安排至少5名以上巡查队员在景区内进行防火安全巡查,防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域。五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森林火灾的,按照《森林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所有进入城阳区一级森林火险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五、违反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5月10日结束。

       城阳区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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