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国务院第663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山东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对我省居住证制发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有些变化或将影响你的生活:
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中,需要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认定标准为在“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换句话说,需要提前半年到公安机关登记,登记不满半年的,不能领取。
申领居住证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公安机关只能签发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免费换领新证。换领时,应当交回原证。
之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办理居住登记、制发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以及受理、制发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暂时不收费,待国务院和省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后,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办理居住证应当享受的权力和便利。
《条例》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冒领、骗领居住证需要接受处罚。
《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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