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这么算的 有15项费用不计入!加班费奖金计入....
2016-01-05 10:17:46 青岛城阳广电
  •  加班工资和奖金是否计入社保基数?职工有借调、国外工作等情况如何计算缴费基数?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我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缴费基数计算、社保、特殊情况处理、核定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

     

    加班费奖金计入社保基数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货币和实物工资。

     

    我市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15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新职工按起薪当月工资为基数

     

    “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1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确认,年度内不得变更。针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我市此次也做了明确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放工资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建立的起始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放工资不满月的,应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另外,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由原单位重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合并申报。各单位应分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合并扣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封满楼)

     

    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出台3月起实施:累计病假最长24个月、病假工资这么算!

     

    青岛新闻网1月5日讯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据悉,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

     

    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

     

    为此,《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

     

     

    《医疗期规定》延续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规定》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同时,《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医疗期满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种情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第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部分来源:青岛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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